萬民法(萬民法和公民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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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表達:
《萬民法》:萬民法實際上是羅馬統治範圍內的國際法,其主要內容主要是調整財產關係,特別是有關所有權和契約關係的規範。它包含羅馬法原有的部分規範,還吸收了與羅馬有貿易關係的其他民族和國家的法律規範。萬民法是以自然法
口語理解:
《萬民法》:“萬”是虛詞,主要說的是多的意思,“民”是自由民而非公民,所以萬民法指的是適用於國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考題中涉及的萬民法,一般隻需理解萬民法的含義即可,不涉及過多深奧的細節點。
學者觀點:
沈宗靈:由於貿易的發展和加強統治的需要,(不斷修訂),逐步形成羅馬法的新因素,稱為裁判官法或大官法,由於這種法律適用於羅馬公民和非公民,因此,就稱為萬民法。“從實際意義上說,萬民法指的是這一部分的羅馬法:羅馬人將它適用於他們自己和非公民雙方。與萬民法不同,公民法是指羅馬法中僅適用於其公民的部分……非公民是毫無權利的”。為了適應新的階級關係和緩和被征服地區居民和羅馬之間的矛盾,擴大帝國的社會基礎,公元二一二年,羅馬皇帝卡拉卡拉頒布敕令,授予一般臣民以公民權,除奴隸外,自由民都取得了公民地位。根據當時羅馬法學家的一般解釋,自然法是合乎自然的、人的理的法律;萬民法是各族共有的法律,公民法是一族的特殊法律,萬民法的地位顯然髙於公民法。(什麽是萬民法)
李 紅:為了克服市民法的弊端,公元前367年,設立最高裁判官,由他們發布具有法律作用的告示,以告示擬就的辦案原則指導司法實踐,其實是創製新的法律,規範補充和提高市民法。所有的告示都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最終自成體係,被稱之為最高裁判官法。最高裁判官法比市民法靈活、明了,它將新創立的一係列製度滲透到舊的法律製度中去,從而推動羅馬法的發展,以至最後形成萬民法的體係;為了保護外來人的利益,公元前242年,設立了專門審理羅馬市民與外來人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糾紛的外事裁判官,他們拋開了傳統法的框架,遵循公平正義的理念審理糾紛,成為萬民法的基本內容。萬民法是“所有國家共有的法律”,是羅馬的“國際法”。它以市民法為基礎,參照地中海沿岸各國的上市習慣法而製定,目的是用以調整羅馬統治區域內全體人民的社會法律關係,它是羅馬法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萬民法的形成和發展經過了緩慢的,漸進的漫長過程,並與市民法長期共存,互相滲透。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授予帝國全部自由民以羅馬公民權, 從而消除了帝國北部居民的公民和非公民區別,從此市民法、萬民法的區別不複有實際意義。(萬民法發展曆程)
沈 芝:所謂“萬民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是羅馬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通過羅馬最高裁判員的司法活動所指定的。被羅馬國家用強製力保證實行的適用於羅馬公民和非公民之間的法律。它是按照羅馬奴隸主階級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在較為複雜關係中發展起來的。其內容主要是調整財產關係,特別是有關所有權和契約的規範。萬民法的體係比公民法更加完備,更加靈活,更加適應羅馬奴隸製經濟的發展和統治階級的要求。(萬民法地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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